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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4-05-06 18:39:58编辑整理:济南育创教育培训学校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范校外教学点的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鲁教民发(2022)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行为规范作以下规定:


  一、在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成功备案的各校外教学点每年和我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发动。


  二、我校对各校外教学点配合开展的招生广告宣传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招生简章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各校外教学点未经我校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发布未经学校授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三、各校外教学点不得跨地区招生、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许设立点外点。


  四、我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由学生本人按学校指定方式自行缴纳学费,校外教学点严禁代收代缴费用。


  五、各校外教学点不得提供“代报名”“代收费”“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可以在学生报名、学习等环节时,给予指导和答疑服务。


  六、各校外教学点不得对学生进行“不用到校学习”“考试包通过”等没有教学环节就能毕业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七、各校外教学点在招生宣传中如有不规范行为的,学校将对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撤销其招生资格。